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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员章程

2015-7-16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2501 | 内容来源:本站编辑发布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员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并已取得初级或以上技术职务者;

    2.非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与民族医药(含中西医药)相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或以上技术职务者。

    3.关心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在自然科学、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尤其在人类学、社会学以及生命科学某一学科领域获得硕士学位(包括双学士和博士学位),或取得副高(含副高)以上技术职务者。

  (五)单位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以及与民族医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2.国内热心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在本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者需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第五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会员费用每年50元,可一次缴纳多年会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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